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申请流程
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申请流程
报检范围商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及其他检疫物。
签发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负责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申请单位要求: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效期:《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注意:
在此之前需要办理的资质
境内代理商:进出口权
境外生产企业: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及质检总局准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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