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清关指南
越南海关清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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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壁垒
依照1991年颁布的《进出口关税法》,越南政府每季度审核收入,并依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关税进行相应调整。
1996年1月在普通有效优惠关税项目下的产品关税降低到60%以下。消费品特别是奢侈品的税率最高。越南是东盟成员国之一,东盟国家857种产品的进口税在5%或5%以下,其中多半是大宗商品和机器设备。据估计,平均关税在15%至20%之间,而其中2/5的进口税在40%或40%以下。
免征关税的产品有无需还款的援助品、中转产品和用于展览而暂时进口和再出口的产品。外国投资项目下进口的产品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免税:①产品或转让的技术被视为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入;②产品用于再出口;③产品用于资本建设或作为合作合同的固定资本。
其它税种包括对进口烟草、酒和酒精、汽车和各种汽油所征收的特殊消费税,税率范围在CIF价格的15%至100%之间。
贸易部(MOT)在与政府物价委员会(GPB)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协商的基础上,对水泥、化肥、石油产品、钢、糖和其它材料和商品规定了正式进口配额。此外,MOT还对某些产品规定并不很正式的暂时"数量指标",以鼓励本国相应工业的发展。
2、2000年关税调整
2000年初,越南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加速经济的改革开放步伐,其中包括:
A、批准2000年降低进口商品关税计划:越南政府根据东盟关税普惠协定实施进程,正式批准2000年进口商品减税计划,该计划减税商品有 640组。至今,根据东盟关税普惠协定实施进程,越已降低了4230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税率为0%至5%。已减税商品占应减税商品数的70%,尚有 30%的进口商品关税为5%至50%。关税普惠协定规定的减税商品约有6000组,还有近1800组商品在2001年至2003年逐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在2006年将上述商品进口关税税率降为0%至5%。越经济专家认为,尚未实施减税商品关税的税率较高,大部分税率在30%以上,全部落实关税普惠协定条款后,在东盟内部贸易不再有高关税壁垒,这将对越企业带来不少困难和冲击。
B、调整16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2000年3月17日越财政部颁布41号决定,从4月1日起调整下列商品进口关税税率:(1)化肥:5%;过磷酸钙:10%;(2)棕榈油及其制品:5%;(3)NaOH纯碱:20%;(4)DOP胶质剂:10%;(5)塑胶纤维编织袋:40%;(6)塑料板: 10%,塑料膜:5%;(7)牛皮纸及其纸板:30%;(8)硫化橡胶成衣:20%;(9)针织的或钩织的成衣:50%;针织的或钩织的专用成衣:5%; (10)建筑用砖、地板砖:50%;(11)民用玻璃制品:50%;半成品:30%;(12)各种配管、钢管:20%;(13)农林机械和饲料加工机械: 15%;(14)电缆:5%至15%(按不同品种征收);(15)5吨以上10吨以下载重货车、50座以下的客车:100%;10吨以上载重货车:10% 至20%;(16)自行车:80%,自行车赛车:5%。
C、对6组进口商品征收价格差额附加费:2000年3月17日,越财政部颁布42号决定,从4月1日起开始对下列6组进口商品征收价格差额附加费:(1)DOP胶质剂:5%;(2)每平方厘米承破度在3公斤以下,承压度在14公斤以下的各种包装纸板:10%;(3)各种卫生瓷、陶瓷或玻璃制作的杯子、厨房用具:20%;(4)台扇、吊扇、壁扇及功率在100瓦以下的通用鼓风机:20%;(5)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胆:30%;(6)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40%。上述进口商品价格差额按进口价计征附加费。
D、开放医疗教育科研领域,鼓励外商投资:2000年3月6日,越政府总理潘文凯颁布政府6号决定,允许外资进入越南医疗、教育、科研等领域,可以独资或合资联营方式经营上述行业。主要优惠政策有:在整个经营期间减免10%的收入所得税;自经营盈利之日起,4年内免征收入税,并在后4年减半征收。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则可自经营盈利之日起8年内免征收入税:在1999年1月23日越政府10号决定中规定的鼓励投资地区内投资;外商投资者保证在结束经营活动后,将其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越政府;外商投资者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原项目,以便扩大经营;或投资建设新项目,则可享受全部返还收入税的优惠。利润转出境外税为5%。投资用地租金享受现行规定的最低价。在整个经营活动期间,可根据越南国家银行规定保证用汇的平衡。该决定自颁布之日起 15天后实施。
3、海关评估
税务总署及其地方机构负责检查商品和征收进出口税。
进口货物的关税价值评估可能按照由进口商提供的CIF价或行政机构制定的参考价格进行。在实践中,越南海关评估体系仍缺乏透明度,并存在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不符的现象。
按规定,须为每批进出口货物向海关总署提交申报单。进口申报须在货物到达30天内提出,海关应在1天内做出反应,申请人则应在接到海关通知后30天内付款。在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应在15天内支付税款。
4、进口许可
MOT给所有的进口签发进口许可。但是只有某些公司有权从事直接的进出口业务。1996年约有1200家进出口公司(包括生产和私人企业)享有暂时或永久的进出口权,其中10%是非国有企业。
一般来说,经授权的企业将拥有进口配额(有效期一般为6-12个月)以及对多批货物有效的进口许可证。1996年1月MOT取消了对每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批的规定。没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必须通过经授权的进出口公司进出口货物,平均代理服务费约为货物价值的2-3%。
进口管制
越南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改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继续受管制的进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车(包括组装零配件)等。至于其他商品,各企业只要持有的经营执照,均可自由进口。对一般的消费品进口,越南海关将课征进口税,以取代现行的核发进口许可证管制方式,其课税原则为:对越南无法生产,又有市场需求的进口产品将课以中级税率;对越南已能生产的进口产品将课以高额税率;高级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则更高。按照越南海关有关规定,未被领取的货物在卸货后的30天内,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关仓库或码头。超过30天的期限,商品将被没收上交国家并被拍卖。如能对其提出出口许可的申请,则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6个月内免税,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
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一般应为一式三份,用于验关,最好使用法文。在发票的末尾处出口上必须随附原产地声明和价格声明,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字(按商业登记注册)。如进口商提出商业发票需要公证则必须执行。发票由主管商会作公证,必须额外提供1份复印件,并保存在该商会。
2、海运提单不需要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必须提供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货物清单该清单应包括所有不同货包的标记、号码、毛重和净重以及详细的内容。另外,对于航空货运,除了航空运单外,一般还应向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
进口包装和样品
1、进口包装根据越南海关和港口当局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外包装上需标明货包的净重和皮重及外包装尺码(包括突出的框架部分)。因为在装卸货物时缺少技术上的辅助工具,所以在包装商品时必须考虑到装卸时非专业的处理。
2、进口样品对于没有商品价值的样品可免交海关税。对所有带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不管收货人是否支付样款,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且应在货样上附上正常货运所要求的各种运输单证。
5、出口控制
在现行的政策下,有出口意向的公司将被赋予出口产品以及进口出口生产所需投资的许可证。虽然每批货物都需获得出口许可,但这基本上只是一种保持记录的机制。
出口税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商品征收,最高税率为45%,制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政府最近提高了原材料的出口税。
禁止出口的商品有价值高的古董、原木、木材、藤条、珍贵或稀少的植物和动物。大米、油和木材产品受政府数量限制或目标的管制,出口需有出口配额。
6、进出口文件
一般来说,越南进口商(代理商、分销商、进出口公司或合资企业)负责准备文件及许可证。文件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提单、包装清单、原产地证明、保险单和进口许可证。
7、暂时进口
用于广告目的的样品须缴进出口税。被允许暂时进出口用于展览会的商品免征进出口税。展览结束后,该商品必须从越南再出口或再进口。所需文件包括展览会通知或邀请及MOT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
8、标签和品牌要求
MOT发布了有关决定来管理产品标签。从1997年1月开始,在越南销售的产品应在其标签中包括下列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姓名和地址、数量、组成成分、质量、使用和保养说明、生产和过期日期。标签应放置于包装物的底部,数字和字的大小以及之间的距离应放置在充裕的位置上,并易于阅读。标签应使用越南语,如还有其它语言,应使用较小的字。
为避免混淆,日期用越南方式表达,即日/月/年。有关机构对产品包装或标签很敏感。由于仿造和低质产品的严重问题,检查者可以视之为潜在的走私品而延长入关时间。
9、禁止和限制进口
1998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法令,公布了一些商品的进口规定:
(1)禁止进口的商品:
a.武器、弹药、炸药和军用技术设备。
b.各种麻醉药品。
C.各种有毒化工产品。
d.不健康的文化用品、鞭炮和对儿童品德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玩具。
e.香烟。
f.二手用品(使用过的个人财产和个人行李)。
g.右舵轮汽车(包括零配件)。
h.二手汽车零件、摩托零件和轻骑零件。
i.含石棉制品。
j.30马力以下的燃烧发动机。
k.薪材、锯末和树皮、取暖木材、木炭、属于IA组的木制品和属于IIA组的木板(参见1992年1月17日颁布的HDBT18号法令中的产品目录)。
1.野生动物和珍稀动植物。
(2)限额进口的产品:
a.大米。
b.所有世界经济组织和国家对越南限额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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