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木检验检疫
进口原木检验检疫
进口木材可分为原条、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四大类,跟着聚海供应链小编一起来看看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的注意事项吧。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 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
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2.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
四、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
六、各有关单位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进口原木的检验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进口原木检验检疫处理
1、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时,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时,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20小时。
2、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3、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4、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四、进口原木检验检疫文件
1)输出国家或地区正本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报告或文件;
2)正本的产地证书;
3)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仓储合同(仅适用于在口岸进行仓储贸易的进境原木、板材);
6)发货人提供的检尺码单(发货检验码单);
7)海关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打印件或其他证明贸易方式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属进口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
8)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涉及濒危物种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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